关于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考[2014]21号 2014-12-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二、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不得低于55分。按照《关于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4〕6号)精神,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参加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请各地区、各单位认真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发布、合格证发放及评审相关工作。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