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上海市综合交通发展“十二五”规划》、《上海市城市公共交通“十二五”规划》以及《上海市交通发展白皮书(2013版)》的目标要求,到2015年全市要形成300公里左右的公交专用道网络,到2020年力争形成500公里网络规模。但受各方面因素影响,自2010年以来公交专用道建设进展缓慢,目前总里程为161.8km。为有效完成规划目标,根据2014年10月11日市领导专题会议精神,由市交通委牵头进一步推进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等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技术标准体系和法规制度,确保群众出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为城市排堵保畅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据此,制定有关公交专用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已显得尤为必要,既为公交专用道总体工作推进提供法律支撑,也为今后上升为更高层级的法律文件奠定基础。 二、起草经过 市交通委于2015年上半年起草了《上海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初稿,并书面征询了各相关单位意见,各单位和部门分别从操作性、完整性等角度提出修改建议,市交通委均予以采纳。文件在上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前,市交通委还专门组织召开了专家咨询会,邀请法学专家对文件内容提出合法性、合理性建议。市交通委根据专家意见对文件再一次进行调整后,形成了最终的上会稿。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 《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本办法主要调整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使用等相关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四条进一步对我委和公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市交通委主要负责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使用等工作;市公安局是公交专用道通行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公交专用道的通行安全管理工作。 (二)规定了编制专项规划和制定设置规范 为了对公交专用道的设置能够有一个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的考量,使工作开展目标更加清晰,行动方案更具可行性,《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市交通委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同时还要求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相应的区域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即“公交优先通行、提升公交客运能力、节省出行时间、改善交通环境”等。 国家对公交专用道的设置标准为公安部于2004年发布的行业标准《公交专用道设置》(GA-T507-2004),考虑到该标准内容与本市公交专用道设置的实际情况已明显不符,《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由市交通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市的公交专用道设置规范。该设置规范计划于今年下半年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地方标准立项。 (三)明确专用道的建设和养护责任 《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市路政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以及市交通委的建设要求,组织实施公交专用道的建设工作;第九条规定,公交专用道养护工作应当纳入公路、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计划,养护的要求和标准应当与专用道所在的公路、城市道路标准保持一致。 (四)明确了专用道的监管手段和监管主体 为了加强公交专用道的通行监管,《暂行办法》在第十条中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公交专用道建设完成后配套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其记录下来的视频资料依法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暂行办法》在第十四条中还进一步明确,对于擅自驶入公交专用道的社会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六)规定了专用道使用、借用及禁行规则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公交专用道的通行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列举了几种可以借用专用道的特殊情形,比如专用道沿线单位车辆进出、正在运送学生的校车等,除了特殊规定外,其他社会车辆在公交专用道专用时段内一律不得驶入公交专用道,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