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条款调整] 财税〔2014〕122号 2014-12-23 (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宣部、教育部、水利部、中国残联: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6]12号,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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