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195号 2016.6.2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十大核心变化 <华税律师事务所> 科技部火炬中心、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2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官方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