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2014.12.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王军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六条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第八条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三)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五)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