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106号 2014-12-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附件下载: rar 文件 官方答问——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答记者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