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企业年金,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我们对2004年制定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lifachu@mohrss.gov.cn 4.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6日。 附件:1. 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 2. 关于《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6月6日 附件1: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企业年金,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方案一: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方案二:本规定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国家制定政策、企业自主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管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订立企业年金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称企业年金方案),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六条 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七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 (四)基金管理; (五)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六)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八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