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94号 2014.1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4]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96号 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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