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 商资发[2015]313号 2015-8-25 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 二、促进对外贸易转型升级 (三)依托自贸试验区产业集群优势,支持区内企业开展航空维修等面向国内外市场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检测维修业务。 (四)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在总结评估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试点情况的基础上,将海关监管、检验检疫、进出口税收和结售汇等方面的政策,优先向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五)促进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规范发展,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在有效防范各类监管风险的前提下,向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快速通关、简易退税和财政金融等支持,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六)在自贸试验区推进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和电子许可证的推广工作,建立和完善电子许可证应用服务系统,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建设。 (七)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现代服务业集聚作用,认定一批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开展服务贸易统计试点,培育一批创新发展的服务贸易龙头企业和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品牌。积极发展服务外包业务,研究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支持政策扩大至自贸试验区。 (八)支持上海市牵头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推进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建设,尽快启动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运营中心,加强国际贸易互联互通。 (九)支持天津市牵头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加快建设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天津示范中心,探索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鼓励开展绿色贸易。 (十)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探索创新管理方式和监管模式,促进对台小额贸易规范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总结评估、加强风险防范。 三、降低投资准入门槛 (十二)放宽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直销经营许可资质的条件,取消外国投资者需具备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经验的要求。 (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积极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理在扩大出口、促进流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四)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典当企业,设立条件、监督管理与内资典当企业保持一致,参照《典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十五)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加大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力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经营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并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十六)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企业,从事加油站的建设、经营,不受门店数量的限制。 (十七)研究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要求、持股比例、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 四、完善市场竞争环境 (十九)指导自贸试验区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试点,建立完善制度规则,加强风险防范,推动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建设。 (二十)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开展融资租赁管理改革,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现场监管、机构约谈、信息报送及核查等监管制度,探索建立登记备案、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监管评级等制度。 (二十一)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外商投资统计改革试点,实施外商投资统计直报。 (二十二)指导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投诉受理机构,创新涉及政府行为的投资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提高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保护水平。 (二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走出去”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利用政府、商协会、企业、金融机构、中介组织等渠道,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提供市场需求、项目合作等信息资源,为区内企业“走出去”提供综合信息服务。 (二十四)支持自贸试验区配合商务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受商务部委托,督促达到国务院规定申报标准的企业向商务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对发现的应申报而未申报或未获批准而启动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向商务部报告,在本区域内协助商务部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协助商务部对禁止性、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监督和执行。 (二十五)指导自贸试验区建立产业安全预警体系,以《对外贸易法》为依据,结合自贸试验区的开放特点,以“四体联动”机制为基础,创建与之相适应的预警体系,在扩大开放的同时,保障我国产业安全。 五、做好试点总结评估 商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