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发[2015]50号 2015-4-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编办,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二)确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各地应进一步摸清现有各类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业务开展等情况,厘清登记、交易、审批管理的职责边界,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登记机构进行整合归并,尽快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有机重组和工作流程再造。 (三)统筹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源。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定后,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相关部门应划转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设备和相关经费,具体数量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各地应充分考虑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科学统筹调配本地区相关资源,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对于现有各类登记机构中人员编制身份不同的地方,应本着依法依规、统筹推进的原则,按照现有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妥善做好不同身份人员的统筹安排,逐步健全和完善人员队伍,形成合力,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落实到位。 三、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时间要求,细化任务安排。各地要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为契机,细化各项工作安排,切实加快本地区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进度,统筹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流程梳理、登记资料移交、数据信息对接、登记系统融合、信息平台建设,以及设置统一窗口、颁发统一证书等各项工作,明确时间要求,尽快全面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做到职责明确、机构健全、运转正常。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业务指导。在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过程中,各地要将与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属于不动产登记完整的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严禁随意拆分不动产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将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加大支持力度,为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 2015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