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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该如何文明养犬 解读《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2016-12-22 17:36 查看: 284 原作者: 孔明网 来自: www.91kongming.com

  备受社会关注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本月15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和以往本市相关规定有何不同?条例实施后,“无证犬”能否因此减少?不文明养犬行为能否得到有效控制?“一户一犬”又将怎样具体执行?……针对一些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记者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丁伟等给予权威解读。

  收费标准将正式公布

  【现象】本市办理狗证分区域收费,中心区域2000元,环线外1000元,农村100元。据公安部门统计,本市经登记饲养的犬只,从上世纪90年代初的4.5万条,增至目前的14万条。另据推测,本市无证犬只的数量超过60万条。可见,登记办理狗证的不到总数的四分之一。相当一部分养犬人,因为收费太高而不为爱犬办证,四分之三“无证犬”的现象令人深思。

  【规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用。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解读】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的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前市物价局、市农委已确定了收费标准:狂犬病免疫采用进口疫苗需60元,采用国产疫苗需40元,电子标识植入需60元。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可以在不高于这一标准的范围内,确定本免疫点的具体收费标准。

  条例所规定的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则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遵循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市物价部门正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5月15日条例实施前正式向社会公布。

  另外,条例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每户限养一犬,已办理登记依然有效

  【现象】陈先生家养两条狗,均办理了养犬登记,已连续7年缴纳管理费。孙女士也养了两只狗,但之前并未办狗证,面对“每户限养一犬”的规定,他们的具体情况该如何处理?

  【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解读】“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其中的“户”,以“房”为单位认定,即“一套房限养一条犬”。如果家中已经饲养两条或以上犬只的,要分成两种情况:一,在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办理了养犬登记的犬只,可以继续饲养;二,没有办理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必须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给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至于“不免疫不登记的犬只”,如果主人硬要把犬只关押在家中当作黑户犬,一经发现将按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考虑到城郊情况的不同,限养范围为城市化地区。条例对“城市化地区”作了说明,是指《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和新市镇。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现象】市民楼先生家养一只德国牧羊犬,他出门遛狗时,牧羊犬彪悍的外形常常让周围百姓避之不及。

  【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解读】市公安局会同市农委核定本市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只范围。本市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目录:藏獒、獒犬、罗威那犬、意大利扭玻利顿、法国波尔多獒犬、斗牛獒犬、西班牙獒犬、高加索犬、比利牛斯獒犬、巴西菲勒、阿根廷杜高獒犬、丹麦布罗荷马獒等獒犬以及具有獒犬血统的杂交犬只。法国狼犬、昆明狼犬、德国牧羊犬等狼犬以及具有狼犬血统的杂交犬只。英国斗牛犬、英国老式斗牛犬、美国斗牛犬、土佐犬、牛头梗、德国杜宾犬等烈性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如违反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部门收容犬只。

  幼犬满三个月须打疫苗

  【现象】不少市民选择领养刚生下来的幼犬,但因接种点太远不方便,有的市民没有及时为幼犬打免疫针,埋下隐患。

  【规定】条例第十条规定,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可以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医主管部门的认定书。

  【解读】为了方便市民就近给犬只接种疫苗,本市在徐汇、长宁、静安、卢湾、黄浦、闸北、虹口、杨浦、普陀等9个中心城区新设置了19家接种点,平均每个区有2家,这些接种点全部挂有统一的接种标识。而在其余9个区(县),共设置了130家左右的接种点,这些接种点统一挂印有“上海市动物诊疗机构犬只狂犬病认定免疫点”标牌。市民必须到有资质的机构,给出生满三个月的犬只接种疫苗。

  死犬尸体不得自行掩埋

  【现象】一些犬主发现犬只感染狂犬病的,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不及时报告;犬只死亡后,养犬人往往采取掩埋、乱扔的方法,给环境卫生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规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规定,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犬只在动物诊疗机构死亡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解读】现在,每个区都有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养犬人如果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及时报告后,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就会针对不同病例作出不同处理。死犬尸体如果违反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管机构责令作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管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公园等可自行决定是否设禁狗令

  【现象】对许多养犬者来说,免费公园、开放式绿地是绝佳的遛狗场所。

  【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解读】除了条例规定禁止的,公园等场所管理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但如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犬只外出应当挂牌束带

  【现象】许多犬主遛狗时喜欢解开牵狗绳,让宠物狗自由活动,狗狗是开心了,却让其他游客胆颤心惊。还有犬主不及时清除犬只粪便,弄堂里又脏又臭,居民经常投诉狗粪扰民问题。

  【规定】条例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挂犬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大型犬只还须戴嘴套。违反这几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粪便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最高500元的罚款。

  【解读】条例强化了对养犬人自律的要求,设专章规定养犬行为规范,其中对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犬排泄物污染环境、弃犬管理、染疫犬只处置等公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重在强化养犬人对犬只的监管,减少不规范养犬行为,引导市民规范养犬。丁伟表示,立法的功能毕竟是有限的,本市一些狗患问题由来已久,积重难返,我们并不奢望,也无法期待法规一出台,就能一夜之间解决所有的“狗患”,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狗患问题,关键在于提高养犬人的自律意识。

  养犬管理等社会领域的立法,涉及法律与道德互相重叠的领域。目前社会上反映强烈的不规范养犬行为,大多属于不文明行为或者轻微的违法行为。在这些领域,法律有时无法代替道德的作用。为此,立法在设定相关法律责任的同时,确定了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养犬管理原则。

  收容、领养流浪狗须公安认可

  【现象】目前本市存在一定数量的流浪犬,这些流浪犬中一部分是养犬人遗弃的犬,这些犬的存在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潜在威胁。不少市民认为应该组织一个团体去抚养,一些组织和民众也很愿意参与收容领养。

  【规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第三十六条规定,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经市公安部门认可,可以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收容、领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公安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支持,并履行监督职责。

  【解读】允许和鼓励爱犬人士、行业协会等领养收容犬只,这是一个人性化的措施,也迎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具体收容、领养工作,有关部门将出台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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