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448号 2015.8.18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2015〕21号)收悉。 请示中反映,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直属企业委托,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直接承贷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含大豆,下同)贷款的非中储粮直属企业,按照中储粮要求,通过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方式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回笼货款汇划到中储粮在农发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回笼货款存款专户上,最后通过中储粮直属企业将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储成本划拨至非中储粮直属企业。 鉴于以上情况,现就纳税人在上述交易方式下的发票开具问题批复如下: 一、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的成交金额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中储粮直属企业划拨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储成本金额,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8日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解读 2015年08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批复出台的背景 二、中储粮和非直属收储企业均拒绝向购粮方开具发票的原因 非直属收储企业拒绝开票的理由是,其实际只收到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价款中的收储成本部分,溢价部分体现为中储粮收入,非直属收储企业若按收储成本向购粮方开具发票,则与粮食成交金额不符,购粮方难以接受。若按实际成交金额开具发票,则开票数大于实际收入数,票款金额不符,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 三、批复中明确的发票开具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