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2014.10.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二)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三)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2.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3.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 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三、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营业税问题 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3.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
四、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转让股票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 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可互相代收上述税款。 五、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7日起执行。 相关政策——财税[2014]79号 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官方解读——有关负责人就沪港通试点及QFII、RQFII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答记者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