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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上海警备区领导解读《条例》

2016-12-22 17:36 查看: 212 原作者: 孔明网 来自: www.91kongming.com

  10月10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记者就读者关心的有关问题拜访了上海警备区副司令员熊庆少将。

  问:《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首先是形势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中国特色军事变革进程的加速推进,对本市的民兵预备役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迫切需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来规范本市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其次是完善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法规的需要。《国防法》、《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对民兵预备役工作进行了原则规定,是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按照立法惯例和党中央、中央军委的要求,要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各地方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将上位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同时,近年来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积累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需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问:《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条例共八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有:立法目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的职责,组织和公民的义务,民兵预备役组织的编组对象、编组原则和方法,组织整顿和人员管理,对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军事训练与战备执勤的任务与组织实施,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的来源、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参训执勤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待遇,军事训练基地的建设和人员配备,单位和公民的法律责任等等。

  问:《条例》对企业事业单位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的要求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是应尽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指挥机关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主要规定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军事机关提供本单位符合编组条件的人员信息,并确定编入民兵预备役组织的人员;督促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人员按照军事机关的要求参加军事训练。军事部门也应当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军事训练任务至少提前三十日下达通知,以便企业事业单位调配人员,尽量减少对工作和生产的影响。

  问:《条例》对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权利是如何保护的?

  答:《条例》除规定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给予奖励外,还规定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参训和执勤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一定的补助,并规定“其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应当享受的工资、奖金等待遇”。对参训和执勤中牺牲或致残的民兵预备役人员,由政府给予抚恤优待。

  问:《条例》为什么要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批准不得撤销、合并基层人民武装部?

  答:这是从保持国家人民武装工作体制的稳定和适应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需要所采取的必要法律措施。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武装部,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兵预备役工作方针、任务在基层落实的重要组织保证。为此,中央和地方也专门发文进一步规定了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设置和干部的配备。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本市在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设置和人员选配上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维护国防体制的严肃性,防止和克服随意撤并基层人民武装部,进一步加强基层武装组织和专武干部队伍建设,所以在本《条例》作了上述规定。

  问: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如何实施处罚?

  答: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在对象上区分为个人和单位,在手段上区分为通报批评和行政罚款。同时明确了执法主体,即对违反条例行为,由区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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