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算银行开展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银行: 二、结算银行须经本公司批准获得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资格(以下简称“港股通结算银行”)后,方能开展相关业务。其中,资金划拨业务通过港股通结算银行上海及香港分支机构办理,换汇业务通过港股通结算银行香港分支机构办理,与香港结算进行的资金交收等业务通过本公司指定的港股通结算银行香港分支机构办理。 三、为确保港股通换汇业务平稳开展,本公司对港股通换汇业务实施试运行,期限为三个月。试运行期间,本公司在港股通结算银行内均分每日换汇份额,相关银行须按本公司有关换汇要求提供换汇服务。 三个月试运行期后,本公司将对换汇情况进行评估,制订相关业务指引。 四、本公司授权本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日常管理。港股通结算银行上海、香港分支机构须与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港股通换汇、资金划拨等跨境资金结算业务签订相关业务备忘。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管理要求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