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4]2368号 2014.10.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局)、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商务厅(局)、工商局、质监局、能源局: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等部门编制了《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尽快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二)主要目标。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2015年起,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2014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汽车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规模。 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到2015年,北京、上海中心城区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60%以上;到2017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人均公共交通设施拥有水平比2012年提高30个百分点,市区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60%左右;特大城市和大城市步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中小城市步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提高10个百分点左右。 二、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完善机动车准入许可和强制认证制度。2015年底前质检、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建立一体化的生产一致性检查的联合管理机制,适时将尾气处理的关键部件“三元催化器”等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3C)范围,未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生产、销售、进口。(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 强化机动车生产、销售等环节监督检查。2015年底前建立由环境保护、质检、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组成的机动车环保达标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检验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采用从销售环节直接抽取车辆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提高抽查比例,对生产、进口、销售排放不达标车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告。(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财政部) 实施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2016年底前完善机动车召回制度,强化环保方面的要求,对因设计和制造缺陷导致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机动车中普遍存在不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视情由生产企业实施召回。(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 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2015年起,汽车生产企业(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要在新车上市时,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公开汽车维修技术资料。2015年12月31日前,汽车生产企业要公开全部车型的汽车维修技术资料。未能有效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的,撤销该车型CCC认证证书。(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 (四)强化在用车监管。 完善环保检验制度。健全OBD(车载诊断系统)管理制度,将排放记录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对排放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积极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系统,实现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2015年起开展环保检验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对所有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核查,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 加强道路行驶车辆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规模化运营并且使用频次高的货运车、出租车、公交车和黄标车进行重点检查,环保部门对排放不达标车辆予以处罚。2015年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地级及以上城市推行遥感检测法,将排放不达标车辆信息通过政府公共信息平台提供查询服务。同时,建立环保、公安等部门信息定期交换机制,环保部门通过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车主,要求其尽快通过维修等方式确保车辆排放达标,并于2个月内进行环保检验,对3次被检测到不合格而未参加环保检验的、以及连续3次不能通过环保检验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合格标志。(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五)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 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停车场必须配套建设充电设施,现有停车场及高速公路收费节点和客货运交通枢纽周边有序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抓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扶持性电价政策实施。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能源局等) 三、加快提升燃油品质 (七)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 四、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九)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十)改善交通管理。 五、建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十二)建立强有力的部门协调机制。 (十三)明确地方政府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