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上海等9个城市开展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的复函 国办函〔2015〕88号 2015-07-29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请求批准在上海等9个城市开展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在上海市、南京市、郑州市、广州市、成都市、厦门市、青岛市、黄石市和义乌市9个城市开展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 二、试点工作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以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主线,以新的流通创新为引领,通过深化改革,推动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内贸流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流通法规、规则和诚信体系,逐步形成政府依法行政、企业守法经营、中介组织规范自律、社会公众有效监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分工明确、协调高效的内贸流通管理体制,增强内贸流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能力。 三、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围绕探索建立创新驱动的流通发展机制、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流通基础设施发展模式、健全统一高效的流通管理体制等主要任务,结合实际,突出特色,制订本市试点工作方案,报商务部备案。 四、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综合协调,强化政策保障,认真落实各项试点任务,及时总结报送试点工作进展及取得的经验。试点城市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政策支持。 五、商务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邮政局和供销合作总社做好宏观指导和督查落实,适时开展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7月29日 附件 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流通产业创新发展,提高对经济发展的拉动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二)总体目标。力争通过一年左右的探索,在流通创新发展促进机制、市场规制体系、基础设施发展模式、管理体制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全国统一市场建设打好基础,为出台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总体意见和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益借鉴。需要出台法规规章的试点地区,试点时间可适当延长。 二、试点任务 (二)探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地方流通法规建设,依法确立流通设施、流通秩序、市场监管以及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深化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共享的综合监管与联合执法机制。建立以行政管理信息共享、社会化综合信用评价、第三方专业信用服务为核心的内贸流通信用体系。 (三)探索建立流通基础设施发展模式。对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建立投资保障、运营管理和监督管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事件和市场异常波动的功能;对于微利经营的社区居民生活服务网点等设施,通过完善扶持政策,支持其加快发展;对于完全市场化的大型商场等设施,通过加强规划、建立预警机制和听证制度等,引导其合理布局、有序发展。 (四)探索健全统一高效的流通管理体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简政放权,优化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适应大流通、大市场发展需要的新型流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贸流通行政管理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提高行政审批便利化水平,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加强行政垄断案件查处,建立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长效机制,促进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和企业公平竞争。推动流通行业协会改革,制订政府职能转移目录、服务采购目录、行业组织资质目录,将部分工作事项交由行业协会承担,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适时推进药品流通领域改革。 三、组织实施 各有关方面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推动、综合协调及措施保障。试点城市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指导和政策支持。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邮政局和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宏观指导、督促推动、考核评估和跨部门政策协调,适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组织复制推广,并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