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2016.4.19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解读:“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须用好免税政策 <段文涛>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三) <总局货劳司> 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 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解析 <总局货劳司>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八)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发票使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