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行业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6]024号 2016-4-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税务师行业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税务师行业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行业突出贡献奖”)的推荐和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行业突出贡献奖授予为税务师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行业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等级及标准
第六条 奖励等级及奖金标准: 第七条 获奖者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三章 奖励的推荐和申报 第九条 奖励申报材料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中税协推荐和申报,包括事迹材料和拟授奖励等级(申报表见附件);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奖励的审定和监督 第十一条 奖惩维权委员会研究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如对审议结果持有异议,需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据材料)向中税协会员管理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需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提出异议的个人,需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中税协会员管理部在受理异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由中税协会长办公会做出结论。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中税协会长办公会做出同意授奖结论即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经核实后,取消奖励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实施的,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在行业内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地方税协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