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第三批及首批复审合格)名单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4〕309号 2014-07-04 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二、同意首批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上海浦东软件平台有限公司等8家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2)复审合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继续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苏州市软件评测中心有限公司和威海时进食品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两家平台未参加复审,自2014年6月15日起不再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四、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及相关规定,按照《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发挥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价廉、质优”的服务。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偷税、骗税,或者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物资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一经查实将按照财关税〔2011〕71号文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政策的执行,对所辖区内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的服务业绩、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测评,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做好相关工作总结,每年12月10日前将示范平台服务情况及工作总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 附件: 附件1: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第三批) 1.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 附件2:首批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审合格名单 1.上海浦东软件平台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