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5〕373号 2015.7.9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试点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于2015年8月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衔接改造,8月1日起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电子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三)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发票号码为8位。试点地区省国税局可确定本地区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二、试运行工作要求 (二)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做好试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督促试点纳税人按时完成相关系统的衔接改造等工作。 (三)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试运行的组织实施,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的对接(技术方案见附件2)以及技术支持保障等工作。 (四)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于7月20日前完成税务端系统升级工作,密切监控系统试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五)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于8月20日前将试运行工作总结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六)试运行工作结束后,税务总局将尽快启动全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推行工作。 附件: 2.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对接技术方案 下载: doc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