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2016.3.31 税总函[201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代征工作的通知 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 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解析 <总局货劳司>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三) <总局货劳司> 税总函[2016]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税总函[2016]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4月07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实现税制变更的平稳过渡,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明确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申报缴税流程均维持现状,仍在地税局办理,不发生变化,便利纳税人办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