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文资[2014]17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4-9-24 00:00 查看: 144 来自: 孔明网

财政部关于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文资〔2014〕17号      2014-09-16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发元,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
 
  根据《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有关规定,为积极稳妥推动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全面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和国际化经营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工作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需要,2006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2014年财政部修订和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8项具体准则,进一步推动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目前我国大部分大中型企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推动企业稳健经营和开拓国际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要求中央文化企业会计核算体系、财务信息系统作相应调整,对企业会计、审计、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经营成果均会产生重大影响,对经营决策、财务管理水平以及会计人员素质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中央文化企业要高度重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核算办法,强化财务督导,明确工作机制、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做到早准备、早布置、早落实。中央文化企业负责人要亲自抓领导协调工作,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财务及相关业务部门要做好具体落实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充分估计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企业会计准则》的有效执行。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总体要求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执行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以及2014年修订和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8项具体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等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二)2015年1月1日前,中央文化企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应以2015年1月1日为首次执行日,组织本企业和各级子企业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并报送相关备案审批资料。中央文化企业未执行而所属各级子企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所属各级子企业应随中央文化企业统一开展此项工作。

  (三)2015年1月1日前,中央文化企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各级子企业未全面执行的,中央文化企业应参照本通知,组织各级子企业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并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四)2015年1月1日前,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已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应进一步完善各项基础工作,根据2014年财政部修订和出台的8项新企业会计准则调整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等,此次不报送相关资料。

  三、认真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认真组织《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培训工作。财政部将于2014年10月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有关安排另行通知)。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将学习和掌握《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认真、扎实地组织开展《企业会计准则》层层培训工作。在培训范围上,既要包括各级企业财务、审计人员,也要对企业各级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培训;在培训内容上,既要学习了解《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变化和应用要求,还要紧密结合文化企业实际情况,深入研究探讨《企业会计准则》对本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二)全面开展企业户数清理工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全部子企业均应当纳入合并范围。因此,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按照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自上而下分级组织做好子企业户数清理核实工作,对下属企业(单位)的户数、管理级次、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要认真组织清理,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为规范界定合并范围和企业级次奠定基础,不得存在应纳入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中央文化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包括各级全资及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境外企业和基建项目等,都应当纳入户数清理范围。

  (三)认真做好资产负债清查工作。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认真盘点、全面清查和质量核实,特别是对各类借款、长短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表外核算资产等应作为重点清查对象,并严格划分各类资产的范围,如实反映各类资产负债状况及潜在财务风险,为规范其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准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奠定基础。

  (四)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结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及时梳理和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完善各项内部控制政策、程序及措施,补充完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核算、职工薪酬管理等内控管理规范,定期开展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和薄弱环节,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四、切实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工作
  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在全面开展户数清理和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各项会计基础工作,认真做好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科目转换与账务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原有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一)统一修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全面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项规定,不得选择执行和降低标准。应统一修订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细化会计核算内容,合理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确保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制度化、规范化。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前向财政部文资办报备。

  (二)认真做好有关账务衔接工作。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结合会计核算的变化情况,制定会计科目转换办法,完善企业会计科目核算体系,明确核算口径和确认原则,并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对原有会计科目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余额转换,确保新旧会计科目顺利衔接,重分类科目可追溯。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按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的变化及其衔接办法,及时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调试,以便实现数据转换,方便会计信息的对外披露,确保新旧账套的平稳过渡。

  (四)及时调整年度财务预算和各项考核指标。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中央文化企业,在编制2015年度企业财务预算和设置考核指标时尚未考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影响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和变化情况,对企业财务预算和各项考核指标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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