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文资〔2014〕17号 2014-09-16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发元,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
一、高度重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工作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总体要求 (二)2015年1月1日前,中央文化企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应以2015年1月1日为首次执行日,组织本企业和各级子企业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并报送相关备案审批资料。中央文化企业未执行而所属各级子企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所属各级子企业应随中央文化企业统一开展此项工作。 (三)2015年1月1日前,中央文化企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各级子企业未全面执行的,中央文化企业应参照本通知,组织各级子企业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并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四)2015年1月1日前,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已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应进一步完善各项基础工作,根据2014年财政部修订和出台的8项新企业会计准则调整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等,此次不报送相关资料。
三、认真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项基础工作 (二)全面开展企业户数清理工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全部子企业均应当纳入合并范围。因此,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按照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自上而下分级组织做好子企业户数清理核实工作,对下属企业(单位)的户数、管理级次、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要认真组织清理,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为规范界定合并范围和企业级次奠定基础,不得存在应纳入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中央文化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包括各级全资及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境外企业和基建项目等,都应当纳入户数清理范围。 (三)认真做好资产负债清查工作。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认真盘点、全面清查和质量核实,特别是对各类借款、长短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表外核算资产等应作为重点清查对象,并严格划分各类资产的范围,如实反映各类资产负债状况及潜在财务风险,为规范其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准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奠定基础。 (四)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结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及时梳理和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完善各项内部控制政策、程序及措施,补充完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核算、职工薪酬管理等内控管理规范,定期开展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和薄弱环节,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四、切实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工作 (二)认真做好有关账务衔接工作。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结合会计核算的变化情况,制定会计科目转换办法,完善企业会计科目核算体系,明确核算口径和确认原则,并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对原有会计科目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余额转换,确保新旧会计科目顺利衔接,重分类科目可追溯。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按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的变化及其衔接办法,及时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调试,以便实现数据转换,方便会计信息的对外披露,确保新旧账套的平稳过渡。 (四)及时调整年度财务预算和各项考核指标。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中央文化企业,在编制2015年度企业财务预算和设置考核指标时尚未考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影响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和变化情况,对企业财务预算和各项考核指标进行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