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林业厅(局),各银监局,供销合作社: 一、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意义重大 2.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农民合作社发展内生动力的客观要求。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民群众自愿联合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生命力关键取决于能否让农民持续受益。只有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社依章办事,才能维护好成员权益,切实增强农民合作社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3.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的重要基础。将农民合作社作为国家涉农项目的重要承担主体,既是国际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提高财政支农效率的改革方向。引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真正实现民办民管民受益,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农民合作社,为实施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做实组织载体,确保农民群众从中受益。 二、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5.基本原则 6.主要目标。经过5年的努力,农民合作社规模扩大、成员数量增加,运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组织机构运转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权归属清晰,财务社务管理公开透明,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明显增强,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 三、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主要任务 8.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登记注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向工商部门提交章程、全体成员名册、成员出资清单等文件。工商部门应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登记信息及备案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法定事由发生变化,须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或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应按照《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办理。 9.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有关部门根据年报公示信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和配套服务,对没有按时报送信息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 10.明晰产权关系。农民合作社应明确各类资产的权属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种养大户等领办农民合作社的,应严格区分其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农民合作社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捐赠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合作社承担责任。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应明确资产权属,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农民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11.完善协调运转的组织机构。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成员(代表)大会是农民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决策部署本社重大事项,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理事会是执行机构,负责落实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管理日常事务。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规范经理选聘程序和要求,明确经理工作职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