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6〕124号 2016.3.18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 标准价出售住房政策适用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15〕1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中“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配售,并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确定价格的公有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18日
抄送: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政策法规司,督察内审司,驻税务总局纪检组。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6年3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