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关税〔2014〕54号 2014-08-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适当延长《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中首批取消78个税号钢材产品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政策的过渡期。 即: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上述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2014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合同,且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