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2014-8-24 00:00 查看: 125 来自: 孔明网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2014-8-20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 任:徐绍史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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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执行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早前征求意见稿出台经历—— 

千呼万唤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下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终于揭开面纱。

2014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的征求意见稿。按照财税政策,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其中,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这些产业根据各地在能源、资源、劳动力、需求等方面比较优势而确定。

以四川为例,攀西地区钒钛资源丰富,此次目录将“钒钛磁铁矿高效清洁分离提取技术开发及应用”、“钛材深加工”等纳入进来,而重庆的“摩托车及其零部件制造”、贵州“磷-电-化一体化综合资源利用”等产业也已纳入。

第一轮西部大开发的10年结束后,2010年,国家发改委就表示要尽快制定新的鼓励产业目录,但是至今已经过去近4年,这个目录未正式出台。财政部2011年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迟迟不能出台,财政部这一财税优惠政策无法落实。2012年,国税总局对此的答复是:在新的《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原目录规定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但在汇算清缴时,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25%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新的《目录》公布后,符合规定范围且已按税法规定25%的税率汇算清缴了的企业,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15%的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征求意见稿里,重庆有31类产业,四川有34类产业。例如四川目录包含: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金融外包服务;医疗机构经营;飞行员培训;大型游乐设施制造等。 

相关政策——
中发[2010]11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
国税函[2010]311号 关于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99号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11号 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发[2007]39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1]7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0]33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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