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2014-8-20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 任:徐绍史 相关附件: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pdf 下载:rar 文件 相关执行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早前征求意见稿出台经历—— 千呼万唤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下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终于揭开面纱。 2014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的征求意见稿。按照财税政策,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其中,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这些产业根据各地在能源、资源、劳动力、需求等方面比较优势而确定。 以四川为例,攀西地区钒钛资源丰富,此次目录将“钒钛磁铁矿高效清洁分离提取技术开发及应用”、“钛材深加工”等纳入进来,而重庆的“摩托车及其零部件制造”、贵州“磷-电-化一体化综合资源利用”等产业也已纳入。 第一轮西部大开发的10年结束后,2010年,国家发改委就表示要尽快制定新的鼓励产业目录,但是至今已经过去近4年,这个目录未正式出台。财政部2011年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迟迟不能出台,财政部这一财税优惠政策无法落实。2012年,国税总局对此的答复是:在新的《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原目录规定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但在汇算清缴时,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25%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新的《目录》公布后,符合规定范围且已按税法规定25%的税率汇算清缴了的企业,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15%的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征求意见稿里,重庆有31类产业,四川有34类产业。例如四川目录包含: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金融外包服务;医疗机构经营;飞行员培训;大型游乐设施制造等。 相关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