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2016.3.9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5年4月1日在香港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5年12月4日和2015年12月29日相互通知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内部法律程序。根据议定书第六条的规定,议定书自2015年12月29日起生效,适用于2015年12月29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3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四议定书于2015年4月1日在香港签署。该议定书对《安排》做了如下修改: 二、第二条修改了《安排》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第二款,规定就飞机和船舶租赁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其他情况下的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不变。
三、第三条修改了《安排》第十三条(财产收益),对一方居民转让在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另一方居民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进行了征税权的划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二)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基金应视为一方的居民投资基金,适用本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标准的投资基金,应视为一方居民投资基金:一是设立监管标准;二是基金管理标准;三是资金募集标准。 四、第四条针对《安排》第十条(股息)、第十一条(利息)、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第十三条(财产收益),增加了主要目的测试的规定,以防止《安排》被滥用。 五、第五条修改了《安排》第二十四条(信息交换),将税务信息交换的内地税种范围由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扩大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旨在加大内地和香港间的税务信息交换力度和信息透明度。 《安排》第四议定书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自2015年12月29日起生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