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2016-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慈善组织 第三章慈善募捐 第四章慈善捐赠 第五章慈善信托 第六章慈善财产 第七章慈善服务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九章促进措施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慈善工作。 第七条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 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