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2014.7.22 相关政策——国发[2015]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 国务院 正确理解国发27号文件关于取消注册税务师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明确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根据新华社的解读,这一决定主要目的是降低就业创业门槛、营造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市场创业主体的积极性,直接原因是设定的依据为部委规章,同时明确了该准入类职业资格取消后的处理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人社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另外,根据《法制晚报》的解读,这次取消职业资格的主要原则是,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近期,中税协为协助总局做好行业立法工作成立了行业立法小组。立法小组认为国发【2014】27号文是取消注册税务师准入类考试资格,将其从职业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这是落实6月4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决定的内容之一。该文件并非取消注册税务师考试,更不是取消了注册税务师行业。 事实上,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并按照以下思路推进立法进程: 二是通过《注册税务师条例》明确行业法律地位。 三是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有关要求,规范行政管理、明确监管措施、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中税协立法起草小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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