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税总发〔2016〕23号 2016.2.24 (国发[2015]57号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两次发文共取消47项需要地方审批的涉税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公布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17项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落实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应当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涉税1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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