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 2014-08-01 为促进我国交通能源战略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二)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目录》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3。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将适时组织开展《目录》车型专项检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或者提供其他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车型资格的企业,取消该申报车型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资格,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我国新能源(20.79, 1.39, 7.16%)汽车标准体系发展、技术进步和车型变化,适时修订、调整列入《目录》车型的条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目录》确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税务机关据此办理免税手续。 (二)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传送的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下载: rar 文件: 相关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一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