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 2014.7.2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其中,第13a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 第13b、13c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二、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xls 文件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8月04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二、有关简并征收率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