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4]55号 2014.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化的其他问题,继续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的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