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4]71号 2014-7-25 为规范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业务规则,我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在证券暂停转让之日起5个转让日内,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条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加盖公司公章或公司董事会公章,并写明填报日期。 第四条 自然人的自查报告应当列明自然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经本人签字确认;机构的自查报告中应当列明机构的名称、注册号、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盖章确认。 第五条 相关人员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其买卖股票行为是否利用了相关内幕信息;公司及相关方应当书面说明与买卖股票人员相关事项的动议时间,买卖股票人员是否参与决策,买卖行为与该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是否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等。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同时提交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由全体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七条 除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外,公司报送上述文件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以及一份与书面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WORD、EXCEL、PDF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格式)。 第八条 本指南规定的报送文件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查需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要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以及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补充材料。 第九条 本指南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