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4]72号 2014-7-25 为规范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业务规则,我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 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文件报送,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应当在验资完成后10个转让日内,根据本指南的要求报送股份发行备案文件。 第三条 公司报送申请文件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每次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与书面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WORD、EXCEL、PDF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格式。 第四条 本目录规定的报送文件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相关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备案或股份登记需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要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相关材料。 第五条 报送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报送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XX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备案申请文件”或“XX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股份登记申请文件”的字样,扉页应标明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独立财务顾问主管领导、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姓名、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 第六条 报送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第八条 文件一旦受理,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附件一:发行股份备案申请文件 目录(备案适用) 第二部分 无需公开披露的文件 (二)标的资产相关文件 (三)其他文件 附件二:股份登记申请文件 1-1 股份登记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