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 2015-06-04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海关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经海关验核,对旅客交验的退税物品与申请单所列相符的,海关在申请单上确认签章,并交由旅客凭以办理退税手续;对旅客交验物品的数量与申请单所列数量不符的,海关以交验物品的数量进行确认签章,并交由旅客凭以办理退税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签章手续: 四、办理离境退税业务的专门场所属于海关监管场所,有关场所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五、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后至实际离境前,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六、实施离境退税业务的口岸名单和实施日期,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为准。 七、本公告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八、本公告自2015年6月5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82号同期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