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2016-2-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 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四、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简化办税流程,将明显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是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做好宣传、培训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维护纳税人档案信息,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如何申报抵扣税款? (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 误区澄清:不是取消认证,只是简化认证 所谓的取消认证是指: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线免扫描认证。 实务操作是“扫描认证”变成“网络认证”,特别提醒的是还要按照“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扫描或网络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 通过新闻认知真像 宁波市国税局官方《发票免扫描认证试点工作进展顺利》的新闻稿摘要的部分内容:作为宁波市国税局“互联网+税务”计划中的一个重要部分,2015年8月,该局以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全面推行为契机,组织技术力量攻关开发了全国首个内嵌于网上办税服务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线免扫描认证服务系统,适用所有增值税防伪税控升级版开具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发票等。该系统利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电子底账库数据信息,纳税人只需凭CA证书登录网厅,选择发票开具月份区间,即可根据系统列出的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清单,免去了以往纸质发票必须逐张扫描后解密认证的繁琐程序,特别是以往经常会遇到的因为票面污损、扫描设备分辨率过低等原因导致密文无法识别的难题得以彻底解决,堪称认证“神器”,一经推出便受了广大纳税人的热烈追捧。
政策出台背景—— 发票申领代开、申报、抄报税、认证,一向是纳税人办税的“四件大事”。目前,领开票、申报基本已实现网上受理,不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广后取消了抄报税环节,而且实现了开票和抄报税的远程办理,并为将来逐步取消认证创造条件。2015年12月,税务总局已在宁波市开展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试点。
取消认证,就是依托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来完成信息数据的传输,不再依赖旧有的对票面密文进行专门的解读。随着升级版系统的全面覆盖,发票信息实现实时上传,让纳税人摆脱了每月必做的抄税、报税、认证等繁琐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