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免减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免税、减税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第四条(申报方式)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五条(申报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 第六条(免税条件消失车辆重新申报)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转让免税二手车重新申报) 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应税车辆发生转让时,受让方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者免税手续。 第八条(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第九条(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申报资料)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第十条(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第十一条 (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十二条(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第十三条(无正当理由情形)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车辆之外的情形。 第十四条(税款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 第十五条(资料保存)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车辆的征管资料及电子信息按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退税管理)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