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

2016-1-29 00:00 查看: 228 来自: 孔明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2016.1.29

财税[2016]11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早前相关政策——

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政策出台背景——

2016年1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持续为企业减负。
  
为持续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会议决定,从今年2月1日起:

一是依法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是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上述措施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260亿元。今后一般不再新设政府性基金项目,保留的全部进入目录清单,公开预决算,接受社会监督。

会计处理——

财税〔2016〕12号文案例: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免两项教育附加的会计处理 <谷建华>

免缴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一个实例教会你! <谷建华 王桂威>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孙宏伟>

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提问——
财税(2016)12号里面说月销售额和营业额不超10万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那增值税和营业税就按3万减免吗,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随着增值税和营业税减免吗?

解  答——
1.财税[2016]12号是针对财税[2014]122号文件的小微企业扩大免税范围,针对的是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三项政府性基金。(部分省份有规定“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免征免税月份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理解为:教育费附加的起征点高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或营业税减免了教育费附加等也可减免)

2.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继续执行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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