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2016.1.29 (财税[2016]11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早前相关政策—— 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政策出台背景——
2016年1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持续为企业减负。
二是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会计处理—— 财税〔2016〕12号文案例: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免两项教育附加的会计处理 <谷建华> 免缴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一个实例教会你! <谷建华 王桂威>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孙宏伟> 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提问——
解 答—— 2.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继续执行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