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2014.6.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相关政策——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小贴士—— 相关政策——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总结(“营改增”之后) 增值税优惠政策汇总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对比实务表 <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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