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报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经验的通知 财会便[2014]29号 2013-6-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 二、提炼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经验、体会和存在的不足。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当认真梳理、提炼在省级会计领军人才招录、教学、培训、学员管理、课题研究、后续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经验、体会和不足。总结工作应当突出亮点,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可以示范推广。 三、提出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意见、建议和改进的措施。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当深入分析省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特别关注培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请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认真总结培养工作经验,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14年7月31日前将有关总结材料报送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刘佳 财政部会计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