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税总函〔2015〕241号 2015.5.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落实服务税收政策 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及时做好服务贸易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辅导工作,确保每一户服务贸易企业“应享尽知”。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服务出口的办税流程、申报要求、管理方式,帮助服务贸易企业了解和用好服务出口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要抓好税务干部服务出口零税率和免税政策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税收政策,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折扣。 二、优化出口退税管理,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准确、及时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是国税机关履职尽责、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具体体现。要针对服务贸易出口的经营特点,进一步优化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要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税总发(2014)155号印发)规定的时限办结。要认真做好税库银联网试点工作,进一步缩短税款退付的在途时间。要持续做好出口退(免)税业务 提醒服务,及时将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发送给出口企业,不得因向企业提供提醒服务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全面掌握政策效果 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完善服务出口零税率和免税统计分析体系,及时、全面掌握享受服务出口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行业类别、企业户数、退免税额等信息和数据,开展政策效果分析,并继续做好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确保服务出口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