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16]2号 2016-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mof.gov.cn),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时间为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6月30日之前完成汇总数据核对并在网上提交本通知附件的附表2-1、附表2-2和附表2-3。
三、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内容为: (二) 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1); (三)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1-2); (四) 经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3)、支出明细表(附表1-4)、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五) 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5)和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6); (六) 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5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七) 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 (八)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可通过网上报备完成的,原则上不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涉及签章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 四、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总所名义向上海市财政局提交上海自贸区分所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当包括上海自贸区分所业务开展情况,总分所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五统一”管理情况等。
五、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报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报备信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汇总分析,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厅(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六、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核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材料,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要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样式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mof.gov.cn)和财政部会计司网(kjs.mof.gov.cn)下载。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100820
联系电话:
财政部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