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6号 2014-5-27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相关政策—— 国税发[1997]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