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3]106号 2013-7-10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 建办市[2016]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方便服务企业,提高审查效率,经研究,决定将部分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计与施工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委托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由我部负责审批资质资格的建设工程企业,凡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3年10月1日(含)后到期的,其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交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现行资质资格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完成审查工作(包括公示和受理申诉、调查举报等),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四、我部将根据各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同意延续资质资格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五、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资质延续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查工作要求,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 六、企业资质资格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其有效期届满后1个月内将企业名单上报我部。 七、涉及我部审批的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消防等方面的资质,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申请由我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其资质延续审查工作仍由我部组织实施。 八、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所属单位的资质延续审查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7月10日 相关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查情况汇总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