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5]246号 2015-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二、挂职锻炼人员范围 三、挂职锻炼遵循原则 (二)坚持“缺什么、补什么”。专业类领军学员中缺乏市(或县)局领导工作经历的处级干部下派到市级局担任副局长,处级以下干部下派到县级局担任副局长,缺乏省级局机关工作经历的上挂到省级局机关处室锻炼。综合管理类领军学员中缺乏市(或县)局主要领导岗位工作经历的下派到县级局担任主要领导,缺乏省级局机关处室领导岗位工作经历的上挂到省级局机关担任处室领导。对既缺乏省级局工作经历又缺乏基层领导工作经历的原则上以下派挂职锻炼为主。 (三)坚持在复杂环境中锻炼。到市、县局挂职锻炼的,由各省局安排到本系统条件艰苦、矛盾突出、情况复杂的单位,砥砺品行,磨练意志,全面检验是否具备领军人才应有的素质和能力。 (四)坚持系统内外相结合。税务总局各司局和各省级局要积极创造条件,为领军学员提供在国内外经济组织、国内大中型企业、“四大”境内外分支机构、派驻商务部驻外经济参赞等实践锻炼的机会,加强其税收相关理论的研究和探索。 (五)坚持全程考核。挂职锻炼领军学员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省局负责做好挂职锻炼学员的日常考核工作,税务总局负责做好综合管理类领军学员和正处级专业类领军学员的期满考核工作。 四、时间安排 (二)挂职锻炼阶段(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挂职锻炼学员须于2015年7月1日前正式到挂职岗位开展工作,挂职锻炼期内,税务总局人事司将不定期对挂职锻炼学员履职情况进行抽查,各省局和领军学员培养导师要通过日常指导、工作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加强对挂职锻炼情况的跟踪、管理和考核,挂职锻炼领军学员每半年要向税务总局、省局书面汇报一次学习工作情况,挂职锻炼结束后10天内向税务总局领军办和所在省局党组书面报送挂职锻炼总结和成果。挂职锻炼结束后,各相关省局于20天内向税务总局人事司报送领军学员挂职锻炼工作情况总结。 (三)考核评定阶段(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0日)。各省局负责做好在本省挂职锻炼领军学员的日常考核工作。挂职锻炼期满考核由税务总局和省局分别对所管理的学员进行考核,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综合管理类领军学员和专业类正处级领军学员的期满考核工作,各省局负责其他领军学员期满考核工作。考核成绩报送税务总局领军人才培养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领军学员培养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有关要求 (二)规范程序、严肃纪律。挂职锻炼岗位及职务确定后,人事部门要及时办理挂职锻炼任职手续。挂职锻炼期满考核结束后,除任职人员外,人事部门要及时办理免职手续。挂职锻炼职务不占挂职锻炼单位领导职数。挂职锻炼期间,只转党员组织关系,原单位职务保留不变,挂职期间正常工作支出由挂职锻炼单位承担,挂职锻炼学员不得领取法定薪酬之外的报酬。对挂职锻炼期间发现违反廉政、财经规定或个人品德、作风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履行相关程序后取消领军人才培养资格。 (三)挂用结合、统筹使用。各省局党组要及早谋划、统筹考虑,将领军人才的培养使用列入全省税务系统领导干部选拔使用总体规划,落实好税务总局对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各项要求。对在挂职过程中发现不胜任岗位工作的,要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整。 联系人及电话:税务总局人事司修雨泽 010-63418585 附件下载: rar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