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试行办法(试行)的批复[全文废止] 税总函〔2013〕547号 2013.9.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2月17日起全文废止。 2011年3月,国务院批准同意义乌市开展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义乌市国税局围绕建立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这条改革主线,主动与税务总局、省局进行衔接沟通,开展大量可行性论证和税收政策管理工作调研,全力推进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2013年4月18日,税务总局、商务部等八部委联合发文正式同意义乌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市场集聚区的经营户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出口并纳入义乌国际贸易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免税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商务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同意在浙江省义乌市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函》(商贸函〔2013〕189号) 《海关总署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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