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 2014.5.16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工作,提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采集、认证的准确性,税务总局决定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面内容做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将原“购货单位(人)”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三)增加“完税凭证号码”栏;“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四)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五)根据纳税人开票需要,增加“厂牌型号”栏宽度、压缩“车辆类型”栏宽度,并相应调整“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吨位”栏宽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次、规格及票面所有栏次高度不变(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 二、本公告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启用,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5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工作,满足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在实际工作中,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在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中,填用较易引起歧义,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有关数据采集、认证的准确性,并满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代开工作管理需要,我们决定对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进行调整。为明确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的具体调整内容及填用要求,下发该《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二)各栏次填用要求:
(三)拟于2014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