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 2011-1-26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4月8日起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对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三、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2011年修订) 海关总署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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